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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男女平等:欧盟的做法

发布日期:2011-04-19字号:[ ]

欧盟国家对于促进男女待遇平等一直是积极的,而且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远远不止这一方面。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性别工资和机会平等

  早在几十年前通过的“罗马条约”中就规定:“男女应该同工同酬”。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国家利用廉价的“妇女劳动力”而在共同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在欧洲国家中,传统上工作可以分为“男性的”和“女性的”职位,职业隔离大量存在。人们在确定工资时也往往在“男性的”职位和“女性的”职位间作出貌似科学的区别。随后,欧洲产生了大量男女就业平等法律。如:

  1975年的《平等工资指导》,该指导进一步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1976年的《平等待遇指导》,禁止在就业各个方面的性别歧视;

  1986年的《职业社会保障计划平等待遇指导》;

  1986年的《禁止对自营就业人员的性别歧视指导》。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而进行的著名诉讼有1976年的“撒比纳”案例。当时比利时撒比纳航空公司规定空姐过了40岁就必须换工作,而对男性机上服务员则没有这样的要求。欧洲法庭(ECJ)经过审理认为此举违背男女平等原则,撒比纳航空公司取消了这一规定。

  受到这一案例胜诉的鼓舞,欧洲男女平等的案例随后大大增加,迫使许多欧盟国家改变了原有带有歧视的法律。1991年,欧洲法庭裁定法国立法中禁止妇女上夜班违法;英国原先规定非全日制工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大大低于全日制工人,由于妇女是非全日制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欧洲法庭裁定这种规定明显带有歧视妇女的性质,要求英国改变这一规定。

  在欧洲委员会,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为促进男女平等作出了较大贡献。1974年的第一个社会行动计划提出了提高妇女就业地位的设想;此外还有1982--1985年的平等机会行动计划。

  所有这些项目都对立法或其他措施促进妇女融人劳动力市场和消除性别歧视。1990年,又发起了“给妇女新的机会计划”,该计划主要由欧洲社会基金投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欧盟国家中较落后地区,特别是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低的落后地区。自1986年,欧洲委员会每年有一份关于平等机会的报告,性别平等已经写入了欧洲社会基金1999年的目标中。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的119条进行

  了修订,允许实行“正面的歧视”(即优待女性)以纠正妇女从前所遭受的不利景况;《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强化了机会平等的权利,第 2条承诺欧盟“促进男女平等”;第3条规定,欧盟应消除不平等;第13条规定,要采取适当措施,反对因性别、种族、出身、宗教信仰、残疾、年龄而产生的歧视。

  ()生育权利和父母休假权

  1992年产生了第一个生育权利方面的指导方针,要求有14周的带薪产假,禁止因为怀孕而被解雇。当然,有人认为这不是平等问题,而是对一种身体不适的治疗待遇。而对于在妇女的工作场所配备儿童设施,则成为1974年社会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并在1992年的欧洲委员会建议书中要求各国执行。早在1983年,欧洲委员会中有人建议实施父亲休假,但没有获得通过。1993年,在比利时任欧洲委员会主席时再次提出,但由于英国反对而搁浅。在1996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建议书,要求成员国实行父亲休假。

  ()给予“非正规”工作平等待遇

  要求劳动力市场具有更大灵活性的压力使得多数欧盟国家非全日制工作和临时工作大量增加,这类工作的环境和条件不如正规工作。在1990年,欧盟通过了有关“非正规”工作的三个指导书,要求这些工作场所也实施安全卫生措施。

  ()防止性骚扰

  早年欧盟就希望订立性骚扰的指导,但没有成功。 1990年欧盟社会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谴责性骚扰行为,1991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行为准则和一项建议书,督促成员国在公共部门采取行动消除性骚扰。在通过了马约后,欧盟委员会在19967月和社会伙伴磋商,以酝酿产生一项指导书,但没有达成协议。在20026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终于达成协议,于当年10月订立了一项关于性骚扰的新指导方针。

  ()促进妇女就业

  1997年卢森堡就业高峰会议确立了平等机会(包括“家庭友善”的就业政策)作为就业战略是四个支柱之一。但是,欧洲委员会认为在国家就业行动计划中,平等机会作为一大支柱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为了减少妇女失业,建议建立妇女就业数量目标。20003月里斯本就业高峰会议设立了到2010年妇女就业率达到 60%的目标(总体就业率为70)2001年斯德哥尔摩就业高峰会议把2005年的妇女就业率目标设立了57%。2002 3月巴塞罗那高峰会议提出了建立儿童设施的目标。

  ()更加广泛的平等问题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男女在年金安排方面的差别,特别是退休年龄的区别,在欧盟国家一般为男65岁,女60岁。欧盟正在酝酿提高妇女的退休年龄,最好在未来使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5岁。

  为了执行《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3条的规定,200011月产生了一份关于平等待遇的框架指导方针,覆盖了包括年龄、残疾、种族和性别方面的歧视问题。

  ()使妇女“主流化”

  欧盟委员会在199412月会议上强调平等机会是其工作的一项优先重点。199512月委员会通过的1996-- 2000年中期行动计划要求把妇女融人社会主流作为欧盟各国平等机会行动计划的重要部分。自1996年后,欧盟委员会每年产生一份关于性别平等的报告。2000年制订的2001-2005年平等机会行动计划更加雄心勃勃,并拨出专门的预算。

  ()促进平等机构的创立

  60年代女权运动的兴起导致了欧盟范围内对妇女权益的广泛关注。70年代成立了妇女权利专门委员会, 1990年成立的欧洲妇女游说团,由欧洲委员会出资。在欧洲议会也建立了类似的机构,伴随绿党的兴起,建立了非常活跃的妇女权利委员会。在欧盟委员会内部, 1976年建立了平等机会处,其作用和地位不断扩大。 1981年又建立了男女平等机会咨询委员会。国家和欧盟层面范围的妇女运动产生了强大的压力集团,促成了男女平等政策的形成。

  ()设立和实施最低工资

  保护妇女免受工资方面歧视的另一个办法是实施最低工资。欧盟国家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有的是通过立法,有的是通过产业间的协议。在具有严格工资保护的国家,性别工资差别较小。比如,瑞典、丹麦和法国有最低工资规定,或者相对集中的工资决定机制。在英国, 1999年引入最低工资制度后,男女工资差别有明显的缩小。在最低工资实施的第一年,平均小时工资率的差距缩小了1%。2000年瑞典的一份报告《男女工资差距的要点》也把最低工资作为缩小性别工资差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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